乔丹、科比、勒布朗,谈谈体育明星姓名权在商标注册领域的保护(nba球星名字大全绰号有哪些)

足球明星 49℃

在当今社会,体育运动早已不再是单一的竞技比赛,而是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商业体系。NBA,欧洲足球联赛等等,它们既是一场比赛,更是一场“秀”,除了比赛的胜负,明星在场上的表演,场下的花边,周边产品都是这些体育联盟的组成元素,都会产生极高的关注度。关注度越高,越能推动了体育产业周边市场的发展。体育明星在体育产业周边市场的发展中起到了举证轻重的作用,体育明星在运动中通过自己不断地努力,取得一个又一个的好成绩,不断地打造个人IP,不断地挖掘商业潜能。

NBA著名球星勒布朗·詹姆斯(LeBron James)在18岁时就和Nike公司签下了一份7年9300万美元的代言合同,后来其在NBA实力得到进一步证明,NIKE公司更是在其后和他签下一份总金额约为10亿美元的终身合同。再比如NBA历史第一人迈克尔乔丹,他在1998年短暂退役后的回归,直接带动了NIKE公司和与其有合约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3天内飞涨。

乔丹

之所以企业能够与体育明星签出如此高的商业合同,其看重的就是体育明星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单球鞋一项每年就可以为企业带来数十亿美元的收入。而体育明星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个人IP直接关联。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用体育明星姓名作为商标推广其产品更是企业惯常的商业推广手段。比如耐克旗下的AJ系列球鞋、勒布朗·詹姆斯系列球鞋、科比·布莱恩特服装系列等,对体育明星姓名商标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詹姆斯

那么以体育明星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状况如何呢?笔者以“星盟体育”发布的2018年星盟指数--体育明星商业价值指数榜榜单前十名明星运动员姓名进行了商标档案信息查询,发现数百件与知名体育明星姓名相同的商标,在与运动相关联的产品类别上均有注册。在这样的状态下,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在日后推广及销售中均会存在诸多法律纠纷。诸如产品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例也比比皆是,比如著名的“美国乔丹与中国乔丹案”。如何避免企业在日后商业发展中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以及维护企业自身及运动员合法权益免受纠纷之拖累,就此笔者想谈谈体育明星姓名权在商标注册领域的保护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由此可见,依据我国商标法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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